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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增资
验资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审验报告。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一、下列情况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二、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7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三、企业变更验资所需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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