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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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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验资服务

上传时间:2013-02-27 21:22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允许一些非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和一般的集体企业转为民营,由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出让,改制为各类非公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变更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经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企业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原有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后,需提供给工商局和企业股东作为出资情况证明。

         改制验资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1、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企业改制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净资产的数额、净资产的处置意见(含各项费用提留、职工安置)、提留后的净资产数额、拟设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设置方案等。国有企业改制还需提交改制企业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

  4、原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和拟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设置方案。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企业改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及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7、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确认书;

  8、劳动保障部门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10、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或是金融债务落实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12、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签署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盖章。

  13、改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改制后的股东(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执照注明实缴资本已缴足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5、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登记机关视具体改制情况要求提交);

  1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有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提交职工(代表)选举的证明,由职工(代表)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签署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出资者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以及公司职工(代表)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证明,由职工(代表)签字。

  1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聘任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则无需提交此项文件。

  1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出资人的指定文件。

  19、监事会召集人(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20、《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领取);

  21、改制后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22、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4、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要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和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创立大会记录由发起人签署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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