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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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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资评估新规

上传时间:2011-02-17 13:11    浏览次数:

  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一向是个立法热点,新规定的出台蕴含着新的进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明良教授告诉《上海国资》。

  也有专家认为,国资评估本来只是国有资产交易的一个“技术性”部分,但在现实中受到地方政府、企业等各种利益因素的缠绕。真正要完善国资评估,除完善法规外,更需要继续在治理整个国资交易环境上下功夫。

  不过专家一致认为,《办法》将会促进国资评估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而以下几项规定尤为重要。

  分级监管,权力适度下放

  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体制相适应,《办法》明确分级监管的力度与原则,将权力适度下放至地方国资委。《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低于评估价90%交易暂停

  《办法》规定,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委从评估机构资质是否合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意见是否一致等方面严格审查评估质量。在此基础上,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产权交易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十三类行为必须评估

  《办法》规定,必须经过评估的国资处置行为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对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办法》专门用一章规定了国资评估的抽查制度。办法规定,各级国资委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法院可判决违规交易无效

  《办法》规定,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而进行交易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这些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情况等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近年来国有产权交易暴露出的问题,对于企业负责人员、评估机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相关行为主体,《办法》强化了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规定,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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