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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安排4.2亿推动工业园区

上传时间:2013-02-20 09:29    浏览次数:

  日前,昆明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前期及重点产业园区规划。

  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截至2011年,预算安排了4.2亿元,实际拨付45458万元。通过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推进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在对原有《管理办法》修改调整后,《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融资贴息和项目补助的方式,以融资贴息为主,项目补助为辅。融资贴息主要用于鼓励支持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银行贷款、BOT、BT及其他融资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项目补助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投资。

  《办法》规定,对以银行贷款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按银行贷款合同列明的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支出计算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BOT、BT及其他融资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参照银行贷款方式予以贴息补助。

  补助标准方面,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须在1000万元以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租金补贴及建设补贴,按我市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须在2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型产业重大项目总投资须在10亿元以上,对开展可研编制、土地、规划、设计、环评审批等项目前期,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园区建设重大事项的补助,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及规定办理。

  《办法》明确,以下融资项目不予贴息支持,分别是:重复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除外);未按照投资计划实施,在建设期内停建、缓建的项目或已安排过市级其他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项目;在贴息范围内未按金融机构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利息及本金造成逾期加息、罚息的项目;已扶持过的项目拆分成的子项目或以“打捆方式”进行申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规范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财政、工信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拨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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