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理
上传时间:2012-02-08 11:48 浏览次数:
一、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二、实施机关: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临时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第三章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六、办理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票管理制度符合准予购领发票的要求。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可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1.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
2.决定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送达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发放《发票领购簿》。
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决定等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归集办法归档。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十、表格下载: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依照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四、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二、实施机关: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临时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第三章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六、办理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票管理制度符合准予购领发票的要求。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可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1.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
2.决定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送达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发放《发票领购簿》。
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决定等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归集办法归档。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1 |
|
2 |
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
3 |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
2 |
|
4 |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各1件 |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
5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
1 |
|
6 |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
1 |
|
7 |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
1 |
|
8 |
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本次外出经营活动已完税的证明(原件) |
1 |
|
9 |
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
十、表格下载: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依照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四、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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